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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度天津开发区内资企业工商年检须知

    2024-12-22 09:00:01 509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2011年度天津开发区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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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及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由外省市迁入天津开发区的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年检地点及咨询电话

    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A区二层工商局年检区

    咨询电话:25201362 25201498

    四、年检费用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年检免收年检费。

    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与“窗口申报”并行方式,以网上申报为主。企业可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通过内资网上年检系统申报。

    下列企业不能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1、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

    2、上一年度因存在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被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企业;

    3、两年内获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

    4、涉嫌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天津开发区企业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对经营范围中涉及下列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许可证件复印件:食品、药品、交易场所、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快递、燃气、农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其他行业全部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

    5、下列有限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

    (1)三年内(自2009年1月1日起)涉嫌注册资本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

    (2)工商机关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公司。

    除此之外的公司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6、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当提交隶属企业2010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已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银行、保险、电信、石油(加油站)等分支机构,只提交上一级机构2010年度已年检并加盖其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填写非公党建表。

    六、年检流程

    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 --- 注册和登录 --- 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 --- 网上提交年检报告书 --- 查看审核结果;

    初审通过的,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 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经审核后加盖戳记。

    窗口年检

    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 --- 填写报告书,按须知要求准备其他材料--- 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 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 符合规定的加盖年检戳记。

    七、审计报告要求

    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面增加附注说明,附注说明格式见网上年检系统-下载中心-“审计报告的附注说明格式”,对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对审计报告中已披露上述情况的,可不另附说明。

    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申请。

    八、法律责任

    企业应依法按时参加年检,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否则,登记机构将依法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否则,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

    九、进一步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的专项活动。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天津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提供备案管理部门的备案合格证明、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含企业住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含企业住所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未按要求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暂不通过年检。

    十、关于开展推动企业亮照经营的专项活动。

    营业执照是生产经营者取得企业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具有公示、约束、承诺的作用。企业应依法在生产经营场所摆放或悬挂营业执照(简称亮照经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2012年2月28日

    附件:

    天津开发区企业联络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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