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6 号,经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授权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6 号,经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授权国家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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