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承兑汇票被公安局或检察院冻结的情况,一般都是因为汇票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犯罪的情形。
例如:
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是收款人、H银行是承兑行。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向H银行解付时,H银行告知承兑汇票的票款被公安机关冻结。
为何被冻结,是因为票据从C公司流转到D公司的过程中,D公司涉嫌诈骗,且已经被刑事立案,故而公安机关通知承兑行冻结票款。
假设上述案例中,F公司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取得汇票,那么依法F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票款就应当归F公司享有。
可是银行却以被公安机关冻结为由拒付。
那么这种理由是否成立?
作为持票人的F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获得票款?
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单位是否有权利冻结承兑汇票的票款?
商票圈提醒,冻结承兑汇票票款时,通常冻结机构会向银行发出《冻结汇款通知书》,冻结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首先,该条规定可以冻结的财产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汇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虽然犯罪嫌疑人曾持有汇票,但是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一直持有,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再次取得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如果汇票一直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有关机关冻结尚且说得过去,如果汇票已经流转,那么再行冻结,必然不妥。
其次,该条规定可以冻结的财产中没有明确写明可以冻结汇票款项。
此外,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可以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冻结承兑汇票的票款。
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32条第3款规定:“扣押、冻结汇票、本票、支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处理。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案件终结前依法变现的,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该条虽然规定了,可以冻结汇票、本票、支票,但是前提依然是该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归犯罪嫌疑人所有,并且没有流转至他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协助解决地方政法部门止付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函》规定:“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审理和查处经济案件时,不能冻结止付承兑人已承兑的并经转让(包括贴现)的商业汇票。如果汇票未经转让,持票人亦为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可依法冻结止付。”
该规定为合理、也票据法精神,规定表明,如果承兑汇票已经流转出去,那么就不能再行冻结,如果没有流转依然由犯罪嫌疑人持有,那么是可以冻结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结算办法》第18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以上各项法律规定可知,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单位只能冻结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票据,而不能冻结已经流转至市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