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开业前消防检查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5,下午2:00—5:30(冬)或3:00—6:00(夏)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拿申报表和告知单;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开业前消防检查申报表》和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
(3)区消防大队经初步审核后依法受理;
(4)区消防大队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
(5)区消防大队在实地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开业前消防检查申报表》;
(2)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制度;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3)灭火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1.组织机构,分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4)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5)场所内灭火器材、出口标志、应急照明灯的配置情况(型号、数量、位置);
(6)场所平面图、定位图;
(7)其他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