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化粪池 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8.4~4.8.7条确定。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宜采用12h~36h。对于无污泥处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容积还应包括贮存污泥的容积。
泥水混合 传统化粪池的应用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技术路线是污水和污泥接触的模式,沉积的污泥消化降解产生沼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消化气,消化气的上浮作用对污泥产生扰动,消化气对污泥的扰动作用能够让污泥与生物菌群的混合更充分,有助于消化降解。但底部污泥随消化气上升,气泡逸出后,污泥又重新向下沉淀,这些上升和沉淀的污泥又重新污染污水。
在化粪池污水与污泥接触混合的技术模式下,影响化粪池的沉淀及出水水质,需要延长污水停留时间来改善沉淀效果及出水水质,污水停留时间一般为12-24小时。
化粪池的停留时间是关系污水处理效果和化粪池容积与造价的重要指标。停留时间过短, 则污水处理效果差;停留时间过长,又增加化粪池容积与造价,且布置困难。停留时间的取定,应兼顾污水处理效果与建设造价两方面因素因考虑到发酵产生气泡对沉淀要求的层流状态的影响,化粪池流线转折多对沉淀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排放的瞬时变化大对进水流量均匀的影响,化粪池的停留时间应留有余地。《规范》要求:停留时间取12~24小时。实践证明:停留时间不宜少于12小时,以保证污水处理效果。上元门水厂宿舍区化粪池的停留时间为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