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补助核算的范围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二)政府补助的分类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政府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企业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下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应纳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以上两类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应于实际收到政府补助的当年确认收入,企业只需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即可。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凡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从取得政府补助的次月起连续60个月未发生相关支出,也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于第61个月的当年将递延收益一次性调增所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当年及以后期间将递延收益结转损益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