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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9 11:00:01 4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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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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