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在支付之前,业主必须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执行合同失败、不能履行其业务或违约,并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出示证据,提供所受损失的计算数据等。
一般来讲,银行不愿意承担这种保函,业主也不喜欢这种保函。
由此可见,在工程建设领域和企业物资采购环节,经常会用到银行履约保函。按照规定,银行履约保函比例是合同金额的10%。也就是说当合同违约对一方造成损失时,银行的赔偿上限是10%。银行保函的支付方式有两种,在有条件的银行保函中,业主申请赔偿,必须提出正当理由,并且提供证据。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
1、一般按合同;银行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