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1、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应符合规定; 2、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复验手续、见证资料齐全,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主要受压部件、受力结构件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发生变更时,其变更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手续齐全,变更后所使用的材料、零部件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提升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及其附件,以及关系到生命和较大危险的保护装置。生产。、安装和改造单位,以及管道、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保护装置等。生产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有关活动。活动。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性能符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