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类型:
1、时点银行存款证明:证明在存款证明开具的时间点,银行账户上相应的存款余额。
2、时段银行存款证明:需冻结,证明在冻结的时间段内,银行账户上有相应的存款余额。
可开具存款证明的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信社及其它各类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
资金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办理存款证明时,需出示资料:存款凭证(存单、折)、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士兵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军队或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身份证件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