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使馆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签证前必须到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申请人凭本人在中国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和存折,在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在此期间存款将被冻结。如果在3个月内将原始存款证明退还给银行,银行将放行存款。
温馨提示:存款证明需要储蓄主管盖章。如果人在国外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可以委托国内代理申请。本人除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交由原存款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境护照传真复印件、卡原件/折页/单据等。
资金证明一般用在一个企业在和一个客户或者机构进行合作的时候,对方为了知道你的实力,需要你提供银行的对账单,但是你没有足够的资金,所以这时候需要你从市场上需要资金方然后将资金打到你的账户,当资金进入到你的账户后,然后将账单打印出来,资金方的钱就可以转回去了,这个过程就是资金证明的流程。资金证明常见形式为:存取小票、银行对账单、余额单、进账单、资金证明、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等。
银行存款证明开具基本操作流程
1、存款人填写申请书、提供本人名下的人民币或外币储蓄存折(单)、有关出国资料原件及身份证明,交银行审核办理。
2、银行经办人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核对账户余额、签注审查意见,与有关资料一起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3、有权批准人审查批准后,经办人办理存折(单)止付手续,开立存款证明书,在已开出存款证明书的存折(单)上加盖“已开立存款证明书,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戳记,注明受理日期后交客户。
存款人提供的存折(单)必须是银行本所(柜)开立的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折(单)。不得为他行的存折(单)提供存款证明。凡已用作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存折(单),不得作为开立存款证明的依据。
开立的存款证明书中记载的存款余额,必须是开出证明当时的余额,必须与存折(单)余额相等、币种一致。
申请人应自开出存款证明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该笔款项。如未满三个月支取,必须交回存款证明书正本,方可取消“存款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