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务纠纷,殴打的病人,其诊断证明经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会诊签字方可盖章,劳动力鉴定须由专门机构进行。对于过期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查对患者是否属实。
病历的范围主要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
1.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症状、体征、病史、检查结果、情况等客观事实的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主观性病历资料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主观分析、判断和处理意见的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客观性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9)病理资料;
(10)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重要事项。
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