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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让企业认证更简单

    2024-12-21 01:25:01 17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紧密相关,是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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