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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消防报审备案,在线客服为您解答

    2024-06-29 06:00:01 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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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火器配置

    1、灭火器的设置要求(顶部距地面不大于 1.5m,底部离地不小于0.08m)。

    2、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一个计算单元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多余 5具)。

    3、灭火器的配置基准(A类从轻至严重分别为 1A/100㎡、2A/75 ㎡、3A/50 ㎡)。

    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A类从轻至严重手提式分别为15m、20m、25m,推车式分别为 30m、40m、50m)

    5、计算单元的小配置级别计算公式:Q=KS/U(室内栓:0.9、灭火系统:0.7、室内栓+灭火系统: 0.5;歌网商寺地增加30%)。

    6、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级别 (1-2kg: 1A;3-4kg: 2A;5-6kg:3A)。

    7、灭火器维修 (水:出厂3,首次维修后每年;干洁二出厂5,首次维修后每两年)。

    8、灭火器报废(水: 6;干洁: 10;二: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一般用于民用建筑,如厨房,不适合用于通风良好的场所;独立式:能够识别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完成报警的识别、判断,并控制外部设备动作,关闭燃气阀门)、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防火分区

    1、 新规细化并总结了各类建筑防火分区,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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