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是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电子承兑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
商业电子承兑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
一、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
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电子承兑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电子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
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电子承兑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电子承兑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章,一经承兑的票据,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不能返回撤销承兑。
二、持票人获得票款前的提示
电子承兑汇票在承兑前必须提示,因为电子承兑汇票一般由债权人执存,在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据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付款人一般不知道票据在谁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电子承兑汇票时才能办理承兑。要付款,必须先由执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时也证明债权人身份。
承兑电子承兑汇票不限制背书转让次数,所以作为付款人的银行是不知道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时持票人是谁的,所以持票人要提前打招呼告诉银行欧巴:票在这里哦~
票据法一般规定有提示日期(自电子承兑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后,应做出付款与否的答复。
由于电子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是从承兑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应尽可能早承兑,付款人在承兑前对电子承兑汇票不负任何责任。提示票据是执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续,必须严格按规定提示,以保证债权的按时清偿。
三、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电子承兑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四、电子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怎么办?
执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或无法承兑的,都属于拒绝承兑行为,电子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电子承兑汇票的执票人应让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写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要写明拒绝理由、金额、年月日等内容并签章。执票人持“拒绝证书”可向电子承兑汇票转让的前背书人或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以下情况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1.电子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电子承兑汇票金额;
2.电子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