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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的法律规定

2019-09-17 05:05:01  9505 次浏览

2009年7月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实施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补贴车型: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

按照上述要求,(1)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2)使用不到 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3)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

补贴限制:不含三轮与低速货车

需要说明的是,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补贴条件:每车只享受一种补贴

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中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因此,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明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手续办理:车主可在专门窗口一次性办理

为确保资金发放的、及时和便利,借鉴北京市淘汰“黄标车”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的经验,实施办法规定,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证明需求:车主需提供8类材料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新车购车原件及复印件;(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何时领钱: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持上述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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