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非法手段主要包括:
1、虚构贸易背景
在众多非法商票操作中,虚构贸易背景是普遍、典型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现实情况是,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比比皆是。
操作方式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严重缺、先开后废、废票重用、陈票新用等;交易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检验验收单据等资料不实等;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增值税、虚构交易签发商票等。
2、贸易背景重复使用
某些企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用同一份交易合同重复在多家银行办理商票融资。具体来说,付款企业用同一商品交易合同和开出的增值税在多家银行办理商票业务,或者收款企业为配合付款企业用同一商品交易合同及开出的增值税在多家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此行为无形中放大了风险,给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而由于使用的业务合同是真实的,能够通过国税部门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的检验,传统的检查方法难以揭穿其漏洞,所以必须加以高度警惕。
3、无贸易背景开商票
比虚构贸易背景更恶劣的是,部分违法机构在无购销合同的情况下直接签发商票,行为之恶劣,无异于金融诈骗。其中风险的,是那些空壳公司签发的没有任何资产抵押和贸易背景的商票(由中小金融机构贴现多次搭桥转贴)。这类业务多为中介公司组织主导,存在挪用错配利息和一票多卖等风险。中介公司从银行套出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弥补一票多卖不能持续滚动下去的缺口,另一部分挪用填补资本市场或其他投资造成的大额损失,目前已爆发多起案件。这类业务十分复杂、牵涉面广、业务存量大,一旦出现风险,实际损失很难挽回,对整个票据市场的信用、信任和声誉将造成巨大影响。
4、开纸质商票
近年来,央行为了促进票据业规范发展,大力推动电子商票。电子商票不仅可以防止票据的伪造和变造,还可以节省审查等操作成本,大幅提高票据流转的效率。但是部分企业仍然热衷于开具纸质商票,究其原因,纸质汇票一般的操作流程是企业到开户行去购买,然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随便开,到期兑付即可,只要企业不拒绝承兑,银行并不了解企业到底开了多少汇票。这样,企业就实现了扩大融资规模的目的。但是,这种融资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不言而喻。
5、混淆概念的商票
某些商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不一致,故意混淆概念。例如有些所谓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A公司,开户行为A1银行,承兑人为B公司,开户行为B1银行,让人误以为这是B公司代A公司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实B公司为某财务公司。严格来讲,这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应算作商票。非法商票花样繁多,一篇文章难以穷尽,但是无论手段如何,其行为都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