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郑州市东明路256号
联系:李先生
手机:
微信:
1. 见学生手册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a.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b.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占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