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给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审查的是“阳合同”,实际执行的却是“阴合同”。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量比较大、涉及的金额来往多,所以很多公司都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来逃避税收。
1、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一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阴阳合同的存在,使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去,确保当事人按该实质性内容履行。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招标才能建设的工程,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逃避监管,会被处以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应对策略
合同必须按照投标文件订立,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合同变更都不被允许,万一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客观因素导致价格出现变动等情况,该怎么办呢?
这里需要注意:建设合同中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等条款。双方只有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价方式变更,才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若工程因客观因素导致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变更,属于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另外订立的补充书面文件,这份补充文件是具有法律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