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形式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通常也称为背书连续的审查。持票人的形式资格,主要表现为该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票据的后被背书人。在进行审查时,主要应确认在票据的每一背书中,后一背书的背书人,是否均为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全部背书是否相互连接没有中断。只要持票人为背书连续的背书的后被背书人,即可推定其为合法权利人。
2、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通常也称为记载事项的审查。
付款人对于已经经过形式审查确认无误的票据进行付款,即为票据法规定的有效支付,并因此而解除自己的票据责任。在付款人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票据存在背书不连续或者形式不完备的问题时,则可以据此提出对物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付款人在付款时未进行形式审查,或者疏于注意而未能发现形式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付款而发生错付时,或者已经发现问题而以恶意进行支付时,该支付即为无效支付。